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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QDAI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研发企业、产业应用技术服务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青岛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北区纺织谷四流南路80号E1楼305/306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围绕“技术创新、应用标杆、产业发展”三大愿景,围绕人工智能和青岛优势应用场景的融合创新需求,夯实人工智能建成后共性技术积累,加速人工智能应用跨界融合,提升产业引领和技术支撑能力,在产业推动、应用使能、人才集聚、智库研究、资源共享、品牌共建等六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为促进本市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逐步建立起活动交流、信息共享与数据资源合作的公共服务机制,共同促进和提高青岛乃至中国在全球人工智能产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努力将协会打造为海内外人工智能交融合作的平台。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
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
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技术援助、技术咨询等全面服务,帮助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二)制定产业标准、规范,参与产业资质审核,引进人工智能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形成检测能力,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人工智能企业标准。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举办专业沙龙、政策宣讲、企业考察、专题调研、人才培训交流及展会论坛等各类型活动,致力于推动青岛及国内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产业信息,推广产业产品,举办机器人大赛等产业竞赛活动。
(五)组织产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推进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围绕人工智能建设发展需求,引领企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公共服务。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相关政策,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构建一个高效的互动平台。
(八)开展产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产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承接人工智能产业共同体秘书处工作,促进共同体成员协同发展,理清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双招双引”。
(十)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产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
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得少于 7 人,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且为单数。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七)提出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名单,聘任秘书长;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 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产业业务;
(二)熟悉产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3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青岛市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产业或者相关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产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5 月 2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