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4号)
《关于组织申报青岛市2018年1-8月份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通知》(青知管[2018]38号)
享受主体: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住所的个人
享受条件: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
优惠内容:
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最高奖补标准由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