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知管字[2017]82号)
享受主体:
在山东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享受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2)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
(3)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5)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优惠内容:
对于通过企业贯标的,在企业发展当中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