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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
《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号)
《关于对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进行界定的通知》
享受主体: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3)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包括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注:青岛市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山东菏泽,河北邢台)
(5)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6)本市户籍解聘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在创办企业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但是未办理)。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 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此外根据《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20]7号),近年来,我市围绕扶持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出台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有力助推了小微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政策执行,提升政策落实绩效,现就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明确我市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范围。是指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市场主体,需具有法人资格。对台港澳居民、外国人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小微企业界定,按规定落实有关就业创业政策。
(2)加强信息系统联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青岛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建立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信息联动机制,采取大数据信息比对的方式,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以在我市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条件,对申报主体进行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查询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结果存在的,作为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①关于税务部门共享信息问题。鉴于市税务局每年5月份以后更新企业年报信息、当年新注册企业无年报信息等情况,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比对申领补贴时市税务局最新季度报税信息中涉及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对续存企业(非当年注册的企业),比对申请补贴时市税务局最新年度企业报税信息中涉及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对企业从业人数,以企业申领补贴时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缴纳数据为准。对税务系统信息不完整的企业,可将经税务系统盖章确认的相关报表扫描上传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按以上方式进行比对划型。
②关于企业未报税或报税为零收入问题。对未报税企业,不参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不能按小微企业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对已报税但报税为零收入的企业,参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划型,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
(3)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提交申请未完成审核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
享受条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对 2013年10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020年4月8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对 2020年5月1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办之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4)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优惠内容: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自2020年5月1日起,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障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补贴标准一致,对2020年5月1日以前,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0年5月1日以前,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之一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符合条件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
(1)对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未享受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1万元补贴条件,或符合1.2万元补贴条件且创业者本人属于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聘备案人员、“双六创业人员”(即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下同)之一的,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1万元。
(2)对已享受过原一次性创业补贴、未享受原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2020年5月1日及以后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1.2万元补贴条件,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1.2万元;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规定的3万元补贴条件,可再提交1次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2万元。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享受主体: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享受条件:
(1)创业实体、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补报日从未领取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可按照补报日仍在其创业实体稳定就业的人数,补报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对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优惠内容: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享受主体: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①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②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用人单位吸纳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
①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②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优惠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