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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标准化资助
发布日期: 2021-07-19 01:45:31 预览次数: {dede:field.click/}次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


享受主体:
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称申请单位)。


享受条件:
主导、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承担国际、全国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2)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3)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4)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优惠内容:
(1)主导、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承担国际、全国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奖励。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3)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4)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5)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